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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省2008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实施办法

作者/摄影:    来源:湖北工业大学商贸学院    审核人:     发布时间:2008-05-08   点击量:

根据《关于印发< 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(试行)>的通知》(组通字[2008]18号)精神,现就我省2008年开展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,制定如下实施办法。

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,按照自愿报名、双向选择,公开选聘、择优录用,合理安排、保障待遇的原则进行。

(一) 选聘对象和条件

选聘对象为30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,重点是应届毕业和2006年、2007年毕业的大学生、研究生,原则上为中共党员(含预备党员)和优秀团干部、优秀学生干部,其他志愿到农村工作的大学毕业生,经学校推荐也可报名应聘。选聘的基本条件是:

(1) 思想政治素质好,作风踏实,吃苦耐劳,组织纪录观念强。

(2) 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,学习成绩良好。

(3) 自愿到农村基层工作。

(4) 身体健康。

(二) 选聘程序和时间安排

全省2008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,5月上旬启动,7月底基本结束。选聘工作统一组织、分级负责,由省定方案、市州选拔、县乡管理,按动员部署、组织选聘、审批任职、岗前培训等四个阶段进行。具体选聘步骤、程序和时间安排:

1、宣传动员(5月10日前)。

2、组织报名(5月10日至5月20日)。

3、资格审查(5月21日至5月25日)。

4、考试考察(6月5日至6月20日)。

5、统一体检(6月30日前)。

6、广泛公示(7月1日至5日)。

7、签订合同(7月6日至20日)。

8、岗前培训(7月30日前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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